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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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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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是一个不错的学院,深受考研人的追捧,本校每年会有数千名研究生招生的名额,研究生报考录取比在3:1左右,难度中等,部分热门的研究生专业研究生报考录取比会更高一点, 法学院是学校里比较好的一个院系,请各位准备报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的同学注意,该院系有以上多个专业在招生研究生,欢迎各位同学报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

强烈建议各位准备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的同学准备一些基本的历年考研真题、研究生学姐学长的笔记、考研经验等等(考研派有考研经验频道,也有考研派微信公众号、考研派APP等产品平台,里面有不少研究生会免费解答你的考研问题,助你考研一臂之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21年硕士招生联考拟录取公示名单
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我院2020年继续招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招生计划
1.全日制法律硕士265名,其中包括:法律硕士(非法学)185名(含拟接收推免生92名左右);法律硕士(法学)80名(含拟接收推免生约50名左右);
2.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45名,均以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形式招生。
二、推荐免试
详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选拔办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选拔办法”。
三、普通招考(法律硕士全国联考)
1.报考条件
须符合“北京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中的各项要求。按照招生简章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考生在报名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院系在录取时予以确定。
2.报名流程
详见《北京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研招网通知。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在报名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提供不实信息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考试
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
初试方式为笔试,初试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初试科目见北京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2)资格审查与复试
①复试时间一般在3月中下旬,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应达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的复试分数线。
②参加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复试前需按北京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法学院复试通知的要求以及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并进行现场审查。
③复试实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具体差额比例和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在复试前确定。
④复试方式。参加全国联考的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的复试方式均为笔试。
⑤考生的外语听力考试在法学院组织的复试中进行,并计入复试成绩,听力测试的语种统一确定为英语。
⑥资格审查和复试的具体要求详见法学院发布的复试通知。
⑦参加复试考生需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4.录取
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及格者,我校将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总成绩包括两个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具体复试权重将在复试通知中确定。
四、学制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二者均采取全脱产的学习方式。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采取不脱产的学习方式。
全部法律硕士研究生均实行学分制。
五、培养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
1.分方向培养
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将在第一学年加强法学基础课的学习,自第二学年开始分专业方向进行培养,目前已设立17个方向,即金融法、房地产法、经济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刑法、卫生法、商法、经济法(市场竞争法)、法律与公共政策、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国际公法、电子商务法、民法、经济法(公司法与证券法)。课程设置请见各专业方向的教学培养计划。
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自入学起即按专业方向进行培养,目前开设有7个专业方向,即金融法、经济法(财税法)、商法、国际商法、电子商务法、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法(市场竞争法)。课程设置请见各专业方向的教学培养计划。
2.强化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训练
各培养方向开设的专业课程强调专业性、实务性和应用性,安排本院骨干教师、外聘知名教授、实务部门专家授课,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3.加强社会实践的作用
要求学生须在法律实务部门完成至少为期4个月的毕业实习,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和实习鉴定表等,实习评定合格,方能毕业。
4.实行导师组基础上的双导师制
本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聘请来自立法、司法、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公司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与本院教师共同指导学生专业课程、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实习、论文写作和就业。
(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项目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理论水平和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项目的学习方式为不脱产,学生可在从事其他职业或社会实践的同时,相对灵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完成教学培养计划。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项目单独制定培养方案,不划分专业方向,除全校公共必修课外,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均为专题性课程,选修课是法学院研究生的开放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需要和工作安排进行选课,并遵守法学院和各门课程的选课规定。
外语和政治课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业必修课安排在前三个学期,在周末或晚上单独排课,选修课按学院统一安排上课。
学生入学后,将根据老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分导师,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
六、学历学位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之内,完成各自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硕士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织的论文答辩,经校长批准,并按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七、学费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项目的学费总额为66000元人民币;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项目的学费总额为44000元人民币;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项目的学费总额为99000元人民币。学生可分期交纳学费,即在新生入学报到和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分别交纳相应的数额。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全部学费者,将不予办理入学、注册和毕业等手续。
八、奖学金和助学金
按照北京大学相关规定,专业硕士不享受学术型硕士学业奖学金。2010年起,法学院从学校资金配比、社会资助等多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了专门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助学体系,辅以国家助学贷款,从而保障更多优质生源通过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项目取得更好发展。
1.奖学体系,由法律硕士新生奖学金、法律硕士励志奖学金两部分构成;
2.助学体系,由国家助学贷款、法律硕士院长助学金和法律硕士勤工助学专项助理等三部分构成。
上述法律硕士奖学、助学项目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法学院网站学生工作奖学助学栏目。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和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当年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住宿、转档与就业派遣
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和《北京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联系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法硕(非法学)010-62755028;法硕(法学)010-62757184
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107室
邮编:100871
网址:http://www.law.pku.edu.cn/
北京大学法学院有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四个国家重点学科。1988年,在首批国家重点学科评选中,北京大学的法理学和国际法学被评为两个国家重点学科;2001年,北京大学的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与刑法学成为国家重点学科。2007年,北京大学的法学成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学科之一。北大法学理论教学科研力量雄厚,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法学理论博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硕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等。陈守一、 沈宗灵等老一代法理学家和朱苏力、周旺生、贺卫方等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领北大法学理论学科始终站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前列。法理学学科主要从事法学理论 和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同时也为国家和各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的研究和咨询服务。针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本学科的学术优势,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坚持开放的心态和开阔的学术视野,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证研究,努力回答中国社会转型中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全面推进了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获得了一批国内外关注的研究成果,培养了一批理论联系实际的人才。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已有五十年的历史,自1978年始设硕士点,招收中国宪法、外国宪法等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之后又增设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港澳基本法研究方向;1989始设博士点,招收中国宪法、外国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外国行政法、港澳基本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肖蔚云、罗豪才、姜明安等教授是我国宪法行政法学界的学术带头人。宪法与行政法学科有着雄厚的历史基础,发挥基础理论研究的优势,积极开拓新的基础研究领域。其中, “平衡理论”、“软法与公共治理”、“公众参与”、“准政府组织”、“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新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理论或领域的探索,都在国内引 起广泛关注和重大影响。此外,本学科还参与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论证或咨询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最早在全国设立了经济法学本科专业和经济法学硕士点。1996年设立了博士点。北大经济法学科师资力量雄厚,名师云集,既有杨紫烜等老一辈经济法学者,也有吴志攀、张守文、刘剑文等中青年著名学者。北大经济法学科在经济法理论、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方面,一直居于全国的领先地位。经济法学科在学科建设、科研创新、人才引进、学生培养、学术交流、管理制度与设施建设等各方面,沿着制度化、规范化、“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科学发展目标稳步前进。“引领风气、厚重扎实、多元并包”的特色,使得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科兼具深厚的底蕴和强盛的生命力,在巩固国内领先地位的同时,也正为占领世界经济法 学的制高点而努力,并已在事实上成为全国经济法研究的重点基地。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的刑法硕士点是我国最早的刑法硕士点之一,从1978年开始招收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1年起招收博士研究生。北大刑法学科师资力量雄厚,储怀植、张文、刘守芬等老一辈刑法学家和陈兴良等中青年教授组成的强大师资阵容为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高级刑事法制人才的培养以及立法的 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北大刑法学科在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和犯罪学方面居全国领先地位。北大刑法博士点分为以下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外国刑法、犯罪学。刑法 硕士点分为以下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外国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含监狱法)。刑法学科始终坚持刑事一体化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杨春洗、储槐植 等先生的指导下,加强各三级学科的内部整合,并突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刑事法学科之间的隔膜,刑法学术视野时一步开阔,刑法理论的广度与深度都有所拓展。在中国刑法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取得了突出成果,在国内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在刑法实证研究、法意刑法案例库以及关系犯罪学的研究上,特点突出,独树一帜,在刑法学界的影响日益扩大。
除了上述四个全国重点学科以外,北大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环境法等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近年来又通过引进人才和选留 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师资队伍,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大法学院还设有经济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研究中心、税法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法制信息中心等三十多个研究机构。这些研究机构每年组织许多专业的学术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许多学术交流和研 讨的机会,对法学院整体学术氛围的营造起到良好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北京大学法学院
邮政编码:100871
联系电话:86-10-6275 1691 
联系传真:86-10-6275 6542
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许多蜚声中外的知名学者、跨世纪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和新世纪人才,拥有经济法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同时,作为拥有国家法学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诸多法学二级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凭借梯队合理的法学精英师资团队,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一流的教学科研条件,教学行政大楼(凯原楼)、科研楼(陈明楼)、四合院(国双庭院)及法柱广场均位于燕园东北角,紧邻风景秀丽的未名湖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近些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化方面不断推进,已与近百所世界顶尖大学的法学院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在欧美多个著名法学院设立联合研究机构。2013年,在世界著名的高等教育QS排名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名列中国大陆法学院第一名。2015年至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连续三年位列QS排名全球前20名左右,稳居我国大陆地区第一名及亚洲前三名。

  为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法学院)招录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拟招录名额:92名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得本科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资格及名额;

  3.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4.本科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本科期间的必修课、限选课及公选课等成绩全部合格,且符合下述规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申请人综合成绩绩点在3.20(含3.20)以上;其他学校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排名在本年级前30%以内;

  6.外语成绩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学生,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600分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6分以上;TOEFL成绩90分以上;GRE成绩310分以上;雅思成绩6.5分以上。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学生,英语水平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6分以上。

  三、申请办法

  详情请查询北京大学发布的“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办法(校本部)”。

  1.北京大学网上申报

  北京大学研招网报名系统开放日期为2019年9月6日至19日,请申请法学院的同学,务必在9月13日17:00之前完成网上申报。

  2.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在2019年9月13日17:00之前,将准备好的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下述四中标示的顺序依次排列整齐装入自备的纸质档案袋,直接送达(或邮寄到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凯原楼107室),邮编100871。过期不再接受申请。请在档案袋的左下角注明:法律硕士(非法学)。邮寄申请材料的,应于上述时间之前送达。

  全部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

  未进行网上报名或者未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者,均视为放弃申请。

  3.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报名和确认

  已获得本科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和名额且被我院初步接收的申请人,在完成北京大学网上报名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还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在系统中注册和填写基本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接受复试确认和待录取确认等环节。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如下部分:

  1.北京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1份。该申请表中需由所在学校或院系教务部门填写推荐意见,由学校或院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北京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1份。《个人陈述》要求用大约2000字介绍申请人本科专业背景、学习情况、在校期间参加社团组织或社会活动情况、对法学领域和我国法律界的了解和认识,以及在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究计划、毕业后的预期就业目标等;

  3.申请人所在学校或院(系)提供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证明(见附件1);

  4.申请人所在学校或院(系)提供的本科正式成绩单1份,需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5.申请人外语成绩的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6.北京大学202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2封(需由2位专家分别亲笔签名推荐)。

  上述1、2、6项材料考生填报志愿后在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下载打印。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表和其他全部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申请人的免试资格和录取资格。

  五、初审与复试

  1.法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报名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参加复试人员名单,由教务办公室通知参加差额复试。预计复试时间为2019年9月21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复试通知为准,请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2.推免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均为百分制。详见“复试办法”(附件2)。

  未按规定参加复试者,视为放弃。

  六、初取规则及公示

  1.申请人笔试和面试成绩有一项未达60分合格分数线者,不予录取。申请人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者,按照复试总成绩降序排列,依次录取。复试总成绩中,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

  在复试和初取过程中,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复核,复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我院将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向拟接收的申请人发送复试和待录取通知,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确认是否接受复试和待录取,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确认,视为自愿放弃复试和录取资格;

  3.待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后将在法学院网站公示。2019年10月25日之前,推免生可登录法学院网站或研究生招生网查询拟录取公示名单。

  我校不再向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发放纸质版接收函。

  七、资格复审和录取

  获得待录取资格的推荐免试生,需在次年6月份发出录取通知书之前,将本科阶段完整的成绩单(含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和本科学校开具的无处分证明等材料提交给法学院法律硕士教务办公室。我校将对获得待录取资格的推荐免试生,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者方可被录取;未通过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1.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2.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以上;

  3.取得待录取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等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

  4.自取得推免资格至入学报到之日未受过任何处分。

  对于被我校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将在新生报到时核查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若在入学前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则取消入学资格。

  关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其他方面的具体事宜,请登录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网站,查阅当年的招生简章及学校相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务办公室(凯原楼107室)电话:(010)62755028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新太阳活动中心五层)电话:(010)62751354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9年9月

  相关附件: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选拔办法,我院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确定了参加复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复试具体安排如下:

  一、闭卷笔试

  时间:2019年9月21日(星期六)上午8:30-11:00

  地点:理教102、103、106、201、202、203、406(具体考场安排请见附件1)

  二、面试

  时间:2019年9月21日(星期六)下午1:30开始

  地点:法学院陈明楼、凯原楼(各面试考场请见附件1)

  三、注意事项

  1.9月20日下午2:00—4:30,请参加复试的同学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到法学院凯原楼一层107教务办公室签到,交验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已通过相应外语考试但成绩单未发放的同学应交验考试部门或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证明原件),补交相关申请材料,领取复试准考证,请记住自己的复试编号。

  2.请考生提前半小时到达笔试考场,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试准考证,经监考老师验证后进入考场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角上备查。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进入考场前请关闭手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3.请先将个人信息(报考专业、姓名、本科院校)和复试编号(如T001)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请务必自行携带2B铅笔和橡皮,用于答题卡的填涂。在答题纸上答题时,请使用签字笔或钢笔。

  4.参加面试时,请向面试秘书和老师出示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和复试准考证。

  5.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参加笔试和面试的,视为弃权。

  6.复试成绩请关注法学院网站通知。复试成绩公布后,被我院初步录取者,请务必按法学院网上规定的时间(待通知),登陆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完成复试确认、待录取确认等环节。

  由于有些学校本科生推荐免试工作开始较晚或因其他原因,有些参加复试的同学还缺少部分申请材料,或者是申请表信息填写不全面、不准确,请有类似情况的同学务必在9月21日下午5点前,按照法学院发布的2020年推免“选拔办法”第四项的要求,补全、补齐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我院将在复试结束后,对所有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复核,材料不全、不合格或信息不准确、不真实者,不予录取。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法律硕士教务办公室:62755028;邮箱:gfxy5@pku.edu.cn。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9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联)考复试工作已结束,现将复试成绩及拟录取名单予以公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8年3月28日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1979-198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996-1999,在职);
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cUniversityofLeuven)访问学者(1994-1996);
美国耶鲁大学(YaleUniversity)富布莱特研究学者(2004-2005)


►工作经历
1986.7-1999.8,烟台大学法律系,
1999.9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领域
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


►研究成果
(一)著作
1、《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专论》,群众出版社,1990年。2、《新刑事诉讼法论》,红旗出版社,1996年。3、《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4、《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外国刑事第一审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9、《中国刑事第一审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
(二)参编著作、教材、工具书
1、《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共25万字,本人承担3万字),法制出版社,2000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陈光中主编,本人承担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3、《诉讼理论与实践》(周广金主编,共30字万字,本人承担3万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4、高校文科统编教材——《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共53万字,本人承担8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高校文科统编教材——《证据学》(陈一云主编,共30万字,本人承担3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6、《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共45万字,本人承担6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7、《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共40万字,本人承担6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8、《刑事诉讼法学》(李学宽主编,共38万字,本人任副主编,承担8万字),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2年。9、《刑事诉讼法学通论》(共22字,本人承担4万字),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5月。10、《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共20万字,本人承担7万字),高等教育出版社。11、《刑事法学大辞书》(杨春洗等主编,共200万字,本人承担3万字),南京大学出版社。12、《家庭律师》(共30万字,本人承担7万字),农村读物出版社,1985年5月。13、《三言九问——德衡证据学论坛》(共34万字,本人承担10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三)论文
1、《对诉讼功能的思考》,《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增页)。2、《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3、《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5、《论中国刑事证据立法方向的转变》,《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6、《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7、《毛泽东诉讼法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8、《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9、《我们能从英国对非法证据的探讨中学些什么》,《国外法学》(《中外法学》前刊名)1985年第4期。10、《国外刑事生效裁判矫正制度之历史与现状》,《国外法学》1986年第6期。11、《对刑事证据分类理论的思考》,《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12、《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13、《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14、《论刑事证据的多重视角》,《中外法学》2004年第3期。15、《收容审查的出路何在》,《政法论坛》1992年第6期。16、《刑事诉讼文化研讨》,《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17、《刑事诉讼职能研究》,《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18、《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19、《论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20、《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21、《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律学习与研究》(《法学家》前刊名)1989年第2期。22、《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法学家》1994年第2期。23、《公正——法治的核心》,《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24、《论刑事诉讼程序》,《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25、《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26、《刑事鉴定结论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27、《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程序之改造》,《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6期。28、《通过正当程序平衡诉权和审判权的紧张关系》,《中国律师》2001年第3期。29、《从足球裁判到司法裁判的联想》,《中国律师》2002年第3期。30、《求法还是求情——论辩护权在中国的异化》,《中国律师》2004年第1期。31、《外国刑事检察体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检察》第3卷。32、《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人民检察》2001年第5期。33、《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法学》2001年第7期。34、《刑事证据制度之历史演变》,《烟台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35、《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烟台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36、《我的诉讼观》,《烟台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37、《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烟台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38、《论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39、《庭审前初步审查程序的几个问题》,《山东法学》(《法学论坛》前刊名)1993年第3期。40、《刑事诉讼溯源》,《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41、《海峡两岸假释制度之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42、《刑事鉴定结论中的基本理论之再检讨》,《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43、《侦查权的法理分析》,《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4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反思性重构》,《山东公安专科学报》2004年第1期。45、《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法制日报》1999年12月5、12、19、2000年1月9日理论版连载。46、《非法所得证据证明力之我见》,《法学与实践》1993年第1期。47、《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诉讼法论丛》第3卷。48、《漠视程序的代价——从“杜培武案件”引发的思考》,《诉讼法论丛》第8卷49、《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50、《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出路——从再审程序的权利基础和功能定位角度观察》,《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51、《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刑事法评论》第6卷。52、《自由心证新论——论自由心证之自由与不自由》,《证据学论坛》第1卷。53、《“认证”之议,应当慎行》,《证据学论坛》第4卷。54、《非法证据证明责任论》,《证据学论坛》第5卷。55、《论诉讼证明中的四个标准》,《刑事法前沿》第1卷。56、《诱惑侦查之立法规制》,《侦查论坛》第2卷。57、《诱惑侦查新论》,《刑事法疑难问题研究》(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8、《论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司法公正与辩护制度》(陈卫东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9、《刑事诉讼法律渊源之历史演进》,《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60、《论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刑事诉讼法学新解》,华龄出版社,2000年11月。61、《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62、《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63、《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几组关系》,《法学家》2007年第5期。64、《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法学》2008年第6期。65、《从逻辑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论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现实适应性》,《人民检察》2005年第11期。66、《从现实到未来: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造》,载于周国均、陈卫东主编:《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67、《附条件改革述评》,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68、《论对抗式庭审模式下法官在证据运用中的角色》,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69、《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起诉制度》,载于《东方法学》2008年第6期。70、《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程序》,载于《审判前沿观察》2008年第2辑。71、《非驴非马的“河南陪审团改革”当慎行》,载于《法学》2009年第5期。72、《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载于《法学家》2009年第4期。73、《专家证人模式与司法鉴定模式之比较》,载于《证据科学》2010年第1期。74、《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载于《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75、《量刑程序改革中应当转变的几个观念》,载于《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荣誉奖励
全国优秀教师(1993)、教育部新世纪人才(2006)、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两次、三等奖三次


►其他事项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兼职研究员
电话:62766150(办)
邮箱:wjch66150@126.com



►工作经历
汪劲,男,1960年10月生于湖北省武汉市。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曾分别获法学硕士(1991年)和医学学士(1983年)学位。1994年以前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讲师职务。1995年赴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研修环境立法;1996-1997年作为交换留学生赴日本法政大学大学院社会学部研习环境法;2002年赴荷兰莱顿大学研修环境执法。
多次赴欧、美、日等国(地区)访问、考察和讲学。
1986年以来多次参与国家或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工作。


►研究领域
环境法、经济法


►研究成果
个人代表性学术专著为《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个人撰写的重要教科书为《环境法学》(教育部普通高校“十五”国家级法学规划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另独著或与他人合著(合译)学术著作(教材)10余部。在国内外著名法学、环境科学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80余篇。
2000年曾获“北京市第三届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演讲大赛”文科组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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