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入学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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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武音院字[2017]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用于奖励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学业优秀的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与奖励。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评定比例。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研究生的年级、学位类别和所属培养单位分类评选,各年级获奖学生比例为全日制在校生总人数的40%,各年级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为1:2:2。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艺术实践、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评定办法。奖学金以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作为评定依据,由“基础结构分”和“附加结构分”两部分相加构成。
1、基础结构分
(1)一年级采用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结构总分。
(2)二、三年级计算评选学年内学位课程成绩结构总分,计算公式如下:
专业课×45%+专业基础课平均分×35%+公共基础课及选修课平均分×20%
2、附加结构分
(1)一年级:入学至评审前指定时间获得的实践学分。
(2)二、三年级:评选学年内获得的实践学分。
具体评分办法参见《研究生实践学分审核细则》。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奖学金评审资格:
1、评选学年内上课总出勤率低于85%;其中出勤率低于95%者不能评选一等奖学金;出勤率低于90%者不能评选二等奖学金;出勤率低于85%者不能评选三等奖学金。
上课出勤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应出勤次数-(旷课次数+私假次数+公假次数)]÷(应出勤次数-公假次数)。每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计旷课1次。
2、评选学年内单科成绩低于 70分。
3、评选学年内有违纪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倾斜。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证实家庭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的研究生,在原有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加0.1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每学年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要求,由研究生部组织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申请者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研究生学位课程结构总分表》(附件2)和《研究生部艺术实践学分手册》。一年级申请者需提交附件1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二、三年级申请者须同时提交两项附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十条 研究生部审核。研究生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确定奖学金提名名单,初次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意见反馈。研究生部将审核后的提名名单反馈至各培养单位,各单位在初次公示截止前将意见反馈至研究生部。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初审结果初次公示无异议及经各培养单位反馈后,研究生部报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再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批准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将当年奖学金以储蓄账户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有关奖学金的资金管理规定,对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追回的奖学金将转入下次评审
第十六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部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用于奖励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学业优秀的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与奖励。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评定比例。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研究生的年级、学位类别和所属培养单位分类评选,各年级获奖学生比例为全日制在校生总人数的40%,各年级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为1:2:2。
 
第三章 申请条件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艺术实践、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条 评定办法。奖学金以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作为评定依据,由“基础结构分”和“附加结构分”两部分相加构成。
1、基础结构分
(1)一年级采用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结构总分。
(2)二、三年级计算评选学年内学位课程成绩结构总分,计算公式如下:
专业课×45%+专业基础课平均分×35%+公共基础课及选修课平均分×20%
2、附加结构分
(1)一年级:入学至评审前指定时间获得的实践学分。
(2)二、三年级:评选学年内获得的实践学分。
具体评分办法参见《研究生实践学分审核细则》。
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奖学金评审资格:
1、评选学年内上课总出勤率低于85%;其中出勤率低于95%者不能评选一等奖学金;出勤率低于90%者不能评选二等奖学金;出勤率低于85%者不能评选三等奖学金。
上课出勤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应出勤次数-(旷课次数+私假次数+公假次数)]÷(应出勤次数-公假次数)。每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计旷课1次。
2、评选学年内单科成绩低于 70分。
3、评选学年内有违纪行为并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倾斜。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证实家庭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的研究生,在原有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加0.1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每学年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要求,由研究生部组织奖学金评审工作。
条 学生本人申请。申请者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研究生学位课程结构总分表》(附件2)和《研究生部艺术实践学分手册》。一年级申请者需提交附件1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二、三年级申请者须同时提交两项附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十条 研究生部审核。研究生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确定奖学金提名名单,初次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培养单位意见反馈。研究生部将审核后的提名名单反馈至各培养单位,各单位在初次公示截止前将意见反馈至研究生部。
第十条 学校审批。初审结果初次公示无异议及经各培养单位反馈后,研究生部报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再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批准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监督
第十 学校每年按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将当年奖学金以储蓄账户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有关奖学金的资金管理规定,对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对于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追回的奖学金将转入下次评审。
第十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部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细则由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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