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30 编辑:高招帮小莉
汉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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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汉江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汉江师范学院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全称:汉江师范学院,英文全称: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518;法人代表:付永昌。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现有十堰和丹江口两个校区。十堰校区(校本部)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新生在丹江口校区就读,其他均在十堰校区就读。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发。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通过汉江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jc.hjnu.edu.cn/)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官方媒体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学校招生实行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为依据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报考本校,按照该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录取规则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同一院校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非高考改革省份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梯度(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填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相关信息(志愿、体检、政审),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结合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志愿因专业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学校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七条   分数线后,均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依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   高考改革省份和非高考改革省份高考分数相同考生的投档排序规则,均按照生源所在省份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具体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奖助学金相关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唯一机构,并出具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委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通讯单位: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42000


电话:0719-8846111  8846222  8846113


传真:0719-8846116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719-8846011


学校官网网址:http://www.hj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hj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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