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30 编辑:高招帮小莉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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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制:4年                    


学院国际代码:13683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


邮政编码:710100


学院招办电话: 029-68084661  029-68084662 


网  址:http://www.xacxxy.com


第四条 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颁发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其他语种均可报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进校后必修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九条 学院预留计划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我院本科总计划数的1%。


第十条 我校录取专业优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录取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及批次,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以语数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在允许退档省份的投档录取过程中,为保证被录取考生的权益,有强烈意愿放弃就读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发送退档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学校将予以退档。不允许退档的省份,学校将按生源省份的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个别专业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四条 高考文化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控制线,录取时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语数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与各省录取政策不一致,以各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科目及录取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所在省的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05〕76号)、《关于调整我校2020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延大西院〔2020〕2号)精神, 2021级新生学费按抄送陕西省教育厅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退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若本章程的规定与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2021年5月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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