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考研复试录取比例

更新时间:08-02 14:22:52 编辑:考研派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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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考研复试录取比例预计会在20%~30%左右,也就是12个人复试,会淘汰最后的2个人。可能实际情况有些差异,但总的来说就是这样的情况。新疆农业大学考研复试录取比例跟其他同档次的大学复试情况是接近的,都采用差额复试的形式,因此必定会有人被淘汰。新疆农业大学考研复试过程中,除了不要让自己的总分成为排名后几位以外,还要特别注意一点,也就是一票否决。一旦适用一票否决,哪怕分数再高,也不与录取。不过一票否决很少被实行,只有复试时和导师发生极大冲突或者表现出极恶劣的行为,才会被一票否决。

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确保安全性,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场地安排、卫生消毒、模拟预演等工作。确保公平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复试过程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复试公平公正。确保科学性,针对远程复试、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考核科学有效。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处。
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并发布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方案、复试工作防疫方案;
2.核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3.划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数线,公布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及时发布调剂公告;
4.对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小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开展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并指导监督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
5.审定并公示拟录取名单;
6.受理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相关政策的解读、咨询和投诉;
7.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
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统筹管理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成员中指定专人专项负责防疫工作和督查工作。
(三)复试小组
各招生学院按学科或专业(领域)组建相应的复试小组,由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确定组长,组员随机分配。复试小组须严格遵守《新疆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四)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督查小组
督查小组成员由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研究生管理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督查。
三、招生计划
各专业按照学校实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执行。
四、复试
(一)分数线
学校根据《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国家分数线),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新疆农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学校分数线),形成复试名单,并通过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处网站公布。
(二)复试形式
2021年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络远程复试形式。我校使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进行复试,考生需登录学信网(https://bm.chsi.com.cn/ycms/stu/),仔细阅读“考生操作手册”和“设备要求及操作指南”,按要求准备复试设备和复试空间。考生如存在无法解决的困难,应及时向报考学院提出申请。
(三)复试比例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为120%—200%。具体差额比例由各学院根据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和学科或专业(领域)特点自主确定。
(四)复试内容
各招生学院要根据学科或专业(领域)性质和特点,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复试考核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复试科目(含加试科目及联考类思想政治理论)考核内容均以面试形式进行。
学院应提前准备复试提纲,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为主。复试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综合素质能力考核、外语水平测试、专业课考核(新疆农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目录公布的复试科目),以及加试(招生简章规定的专业或考生)共五个方面。还应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复试情况应在《复试情况表》上进行现场记录。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考核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复试满分100分,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每位考生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5分钟。复试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等几个方面。网络远程复试过程中诚信复试将作为该项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有材料作假、替考作弊等行为,该项考核不合格。该项考核不计分,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英语听说能力测评(占复试总成绩的20%)。重点检测考生外语听力水平及口语表达能力。可采取抽题朗读后作答、评委提问考生回答等方式,每名考生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
3.综合能力考察(占复试总成绩的40%)。重点考察考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科研创新潜质、沟通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内容,每名考生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4.专业课考核(占复试总成绩的40%)。专业课考核由各招生学院按科目做好题库建设、保密等工作,题库试题供考生随机抽取并作答。每名考生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5.加试。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须在复试中加试思想政治理论,该考核成绩计入专业课考核成绩中,比例由相关学院自行划定;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该项考核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考核不合格(即折算为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加试应适当延长考生考核时间,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加试。
学院复试小组认为有必要时,经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五)复试实施细则
各学院根据本方案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并发布本学院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要明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复试方式、分专业招生计划、基本要求、复试时间地点、资格审查内容、复试流程和详细成绩计算办法、公示及申诉渠道等事项,最晚于复试前三日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五、调剂
(一)调剂基本条件
1.考生符合我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2.考生初试成绩符合国家分数线中B类考生的要求,同时符合学校分数线。
3.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同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同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中,英语一、英语二可视为相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农)和经济类综合能力可视为相同;数学(农)和化学(农)可视为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7.我校不接收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调剂。
8.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调剂仅接收在职定向就业考生。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可接收调剂考生并组织复试。
2.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一般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超过36小时;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及时向考生反馈是否接受其调剂复试申请。
3.调剂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学院负责调剂考生具体遴选工作。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严禁招生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或考生所在单位、行业、领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三)调剂信息发布
学校在研究生管理处网站、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调剂信息,各招生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发布。
六、组织管理
(一)严格考生资格审查
1.加强身份核验。根据教育部“两识别”、“四比对”、“一平台”、“三随机”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复试过程管理。学校会同技术平台提供方,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在开考前、考试中、考试结束后对考生身份严格审查核验,严防出现“替考”情况。
2.严格资料审核
学院要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复试全程恪守诚信。要通过网络远程面试系统,提前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资料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考生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进行严格审查;
(2)查看系统比对结果,对异常提示要进一步核实;
(3)是否符合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要求;
(4)大学期间成绩单等补充材料;
(5)调剂考生是否符合调剂要求;
(6)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协议书;往届生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提供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定向就业协议书;
(7)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8)加分考生是否在学校提供的可加分名单中。
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复试。
(二)加强复试过程管理
1.严格执行《新疆农业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防疫专项方案》《新疆农业大学公共场所消毒指南》相关规定。
2.采用统一复试平台。学校采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各学院有特殊需求采用其他备用平台的,须提前报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保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所有考生使用同一平台。
3.加强过程监管。复试过程要做到“三随机”即: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多个导师组的情况下)、随机抽取复试试题。学校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督查小组要通过现场巡查和后台巡屏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4.强化培训。研究生管理处要组织开展政策及业务培训;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发挥和规范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提高导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和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复试工作人员须遵守《新疆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加强方案演练。各学院要提前组织模拟演练,熟悉软件流程,强化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6.做好后勤保障。各学院复试场地要标识清楚、环境整洁,照明、桌椅设施完好。复试必须做到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录像时注意画面完整、画质清晰,音质清楚。
七、录取
(一)成绩计算
总成绩=100×(初试成绩÷初试满分)×初试权重+100×(复试成绩÷复试满分)×复试权重。初试权重为60%,复试权重为40%。
(二)审核及录检
1.各招生学院须分批次分专业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提出拟录取名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别排名录取、先录取一志愿上线考生调剂考生按照剩余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初试总成绩、初试英语成绩)报研究生管理处。
2.各招生学院如有其他方面的要求,如单科成绩要求、心理素质测试要求等,须明确说明,不得以未经公示的录取条件限制考生录取。
3.各专业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学院内部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须附说明。学院拟录取人数(含推免研究生)不得超过学院总招生计划数。
4.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审核汇总本年度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5.经公示的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教育部进行录检,录检后形成最终录取名单。
(三)录取通知书寄发
学校将依据录取名单,及时寄发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八、信息公开与监督
(一)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和解释说明工作。
1.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公布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方案、学校分数线、调剂公告;公示一志愿进入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名单。
2.各学院负责公布本学院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公示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复试结果。
(二)投诉与复议
考生对公示内容、复试组织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991-8762140、0991-8762956)。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认为需要复议的,责成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组织复议。
(三)举报
若发现招生复试和录取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等情况,可向新疆农业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申诉或举报。
举报专用电话(请勿咨询):18997938644
举报专用电子信箱(请勿咨询):JJW@xjau.edu.cn(注明“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招考举报”字样)。
九、工作日程
复试工作于4月1日—4月15日期间进行,预计4月25日左右公示拟录取名单。
具体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学院自行安排,在学院复试和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予以公布。
十、保密工作
1.复试录取要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复试开始前,考生须在线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诚信复试。
2.工作人员须学习相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
3.复试试题要指定专人保管,参照《新疆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4.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内容属于涉密事项,复试全过程中考生严禁拍照、录音、录像。复试小组在复试开始前和结束时要对考生进行提示。
十一、违规处理
考生需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新疆农业大学远程复试考场规则》,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员,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依纪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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