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录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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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录取通知 正文
根据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14号)、上海市相关文件以及我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 结合本市和我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做好我校本年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复试方案。一、复试工作原则
在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复试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二、复试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在研究生复试录取期间的投诉或举报,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处理。
研招办咨询电话:021-28991712
监督、申诉电话:021-28991033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复试各项具体工作。
三、复试名单的产生方法
(一)本年度我校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90 名,税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招生计划数为40名,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招生计划数为50名。复试组织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符合2021年度国家一区(A类)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生源数量少于招生计划120%的学科专业,一般应安排全部合格生源参加复试。
(二)达到我校一志愿复试分数线的一志愿考生,将于复试前在研究生处网站公布复试名单。
(三)调剂复试名单的产生方法
根据我校公布的调剂招生公告相关规定开展。考生必须在复试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研招网调剂系统进行确认,否则按考生自动放弃处理。正式复试名单,将于复试前在研究生处网站公布。
四、复试时间和形式
预计于4月中旬前进行,具体日期和安排以另行通知为准。请考生留意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后续通知。
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原则上全部采用在线(网络远程视频)形式进行,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复试过程采用双机位进行。一是主机位,用于复试,需使用带有摄像头的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麦克风;二是辅机位,用于监控复试环境,需使用手机或笔记本电脑(带有摄像头)。应确保网络信号良好且能满足复试要求,应具有线宽带、WIFI、4G/5G网络等两种以上网络条件。
请考生提前准备好相应设备,远程复试系统操作说明和系统在线测试工作另行通知。
五、资格审查与诚信考查
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拟准予复试的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考生所提供的材料要求真实、准确,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考生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凡参加我校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提交材料如下:
1. 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正反面扫描件);
2. 初试准考证(可从研招网下载,原件扫描件);
3. 学历学位证明:
(1)应届生提供注册章齐全的学生证(原件扫描件)或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往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能在线验证的考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同等学力考生提供大学专科学历证书或大学本科结业证书(原件扫描件)。
(4)其他情况,需提供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供学校审核。
4. 其他补充材料:
(1)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原件扫描件);
(2)加盖有红色公章的大学成绩单(学校教务部门或档案保管单位的公章均可,原件扫描件);
(3)其它能反映本人创新潜质、研究能力和专长等相关材料(不超过5项,原件扫描件)。
5.考生资格审查表(模版在后续通知中提供)。
各专业要求参见各专业复试方案。
具体材料提交时间和方式请及时关注近日通知。
六、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考察、体检
(一)对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公共管理专业(MPA)考生应将盖有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印章的《思想政治考察意见表》(附件1)密封后于4月4日前使用EMS或者顺丰快递寄送至上海海关学院研招办(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上海海关学院研招办,薛老师收,电话021-28991712)。
税务专业(MT)考生应将盖有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印章的思想政治考察意见表在拟录取后规定时间内提交,具体提交材料方式和要求将于后续通知中公布。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我校招生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即在新生报到后的三个月新生复查期间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者进行其他学籍处理。
七、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所涉及事项以国家政策为准。
八、各专业复试方案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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