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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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予以公布。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 免试生), 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23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不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 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记入考生人事档案, 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 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 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予以公布。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2023年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2022年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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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派 okaoyan.com】 为大家提供202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相关资讯,以下是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考书,在这里你可以了解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的专业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报考要求。具体请下载附件,查看华中科技大学考研专业目录。
华中科技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考研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部《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 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 1037 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 在医学教育、科研 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 文件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 领导牵头, 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 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 门招生法律法规, 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 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 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 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 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 临床学院等二级单位) 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4 年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硕士 研究生约 7300 名,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3500 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2600 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约 1200 名。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国家专项(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口支援、联合培养等) 计划人数将根据有关部委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全日制各学科(专业)、 类别(领域)均可接收推荐 免试硕士生。我校 2024 年拟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约 3200 名,最终人数以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 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条 各院系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拟招生人数 (含拟接收推免生人数)为计划招生数。 因教育部正式下达计划、实际接收推免硕士生或专项计划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各院系学科(专 业)、 类别(领域)拟招生人数进行调增或减少。 最终拟考试招生计划以复试前各院系公布的 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制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 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 执行相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部《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 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 1037 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 在医学教育、科研 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 文件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 领导牵头, 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学校 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 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 门招生法律法规, 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 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 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 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 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 临床学院等二级单位) 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4 年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硕士 研究生约 7300 名,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3500 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2600 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约 1200 名。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国家专项(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口支援、联合培养等) 计划人数将根据有关部委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全日制各学科(专业)、 类别(领域)均可接收推荐 免试硕士生。我校 2024 年拟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约 3200 名,最终人数以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 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条 各院系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拟招生人数 (含拟接收推免生人数)为计划招生数。 因教育部正式下达计划、实际接收推免硕士生或专项计划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各院系学科(专 业)、 类别(领域)拟招生人数进行调增或减少。 最终拟考试招生计划以复试前各院系公布的 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制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 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 执行相同
的政策和标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 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 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 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仅限单考), 所有 学科(专业) 学制为 3 年。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依据 不同类别(领域)和学习方式,学制为 2 年或 3 年。具体学制和拟定学费标准请关注我校研究 生招生信息网公告。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 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 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 2 年以上 的人员, 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试 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含一门外语成绩, 理 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 的人员, 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报 考。 我校可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详见招生目录。
4. 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 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三)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公共管理硕士[1252]、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 [125601]、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仅限单考), 所有 学科(专业) 学制为 3 年。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依据 不同类别(领域)和学习方式,学制为 2 年或 3 年。具体学制和拟定学费标准请关注我校研究 生招生信息网公告。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 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 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 2 年以上 的人员, 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试 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含一门外语成绩, 理 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 的人员, 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报 考。 我校可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详见招生目录。
4. 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 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三)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公共管理硕士[1252]、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 [125601]、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
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 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经 5 年或 5 年以上,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或已获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临床医学[1051]/口腔医学[105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 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符合医师资格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生。
3 .符合最新的湖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的要求(注: 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 已纳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的学员, 不得重复申 报)。
第十五条 我校 2024 年招收单独考试的专业仅包括(1)法学院:法学[0301]各专业方向; (2)管理学院:经济法学[030107]的国防知识产权方向 。录取类型均为非全日制学术学位, 定向就业。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 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回原 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 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 员。
3.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向报考院系提交有关材料以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 口支援计划等)硕士研究生,须符合国家和教育部的各项招生规定。 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 计划硕士生的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不得 更改。
第十七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 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 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 , 并参加我校各院系组织的复试,具体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推免生接收办法。 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 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考生的推免录取 资格。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等) 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 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 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 统”报名。
第十八条 残疾考生如报考我校, 需报考点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 可于报 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研招办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六章 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 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经 5 年或 5 年以上,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或已获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临床医学[1051]/口腔医学[105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 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符合医师资格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生。
3 .符合最新的湖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的要求(注: 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 已纳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的学员, 不得重复申 报)。
第十五条 我校 2024 年招收单独考试的专业仅包括(1)法学院:法学[0301]各专业方向; (2)管理学院:经济法学[030107]的国防知识产权方向 。录取类型均为非全日制学术学位, 定向就业。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 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回原 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 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 员。
3.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向报考院系提交有关材料以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 口支援计划等)硕士研究生,须符合国家和教育部的各项招生规定。 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 计划硕士生的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不得 更改。
第十七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 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 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 , 并参加我校各院系组织的复试,具体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推免生接收办法。 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 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考生的推免录取 资格。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等) 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 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 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 统”报名。
第十八条 残疾考生如报考我校, 需报考点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 可于报 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研招办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六章 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
报名和网上确认 ,逾期不再补办。 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1.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2 .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
3 .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 具体要求以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 。
4.选择在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参加初试的考生,须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报考 点(4202)公告的要求执行; 选择在外地报考点参加初试的考生, 须按照当地报考点的要求执 行。
第二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8 日至 10 月 25 日,每天 9:00—22:00。网上预 报名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每天 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 )报名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并 提供真实材料,准确填写考生所受奖惩情况, 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 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 受处罚情况。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不按要求报 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 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 后果由考 生本人承担。报名期间, 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 但每位考生只能 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及网上确认
1 .报名期间我校和报考点均要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 名信息后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 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 自行登录“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查询本人学历(学籍) 信息。未 能通过学历(学籍) 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报考点和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 (学籍)核验。 对考生学历(学籍) 信息有疑问的, 我校可要求考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 试。
2.考生报名前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 ,请仔细 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及要求。报名及复试阶段我校均将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 者,将取消报名、考试或复试资格。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注:此考点分设主校 区、同济校区和附属中学考场)的考生在网上确认时应填写学历(学籍) 认证报告编号。在我 校报考点核实其认证报告的真实性后,考生方可进入上传照片页面, 若认证报告真实性审查未 通过,考生不可继续确认。
3. 因全国各省网上确认时间可能不同, 请考生务必特别注意查看所选择报考点以及相应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网上确认时间,以免错过,不能参加考试。
4.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代码 4202)生源范围如下:(1)我校应届本科毕业 ,报考省外 招生单位的考生以及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2)学校在武汉市且报考华 中科技大学 (报考单位代码为 10487)的应届考生。(3)武汉市报考华中科技大学 (报考单位 代码为 10487)的往届考生, 须满足以下要求: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的往届考生, 须提供本人 户口簿原件;长期在武汉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往届考生, 须提供武汉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1.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2 .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
3 .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 具体要求以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 。
4.选择在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参加初试的考生,须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报考 点(4202)公告的要求执行; 选择在外地报考点参加初试的考生, 须按照当地报考点的要求执 行。
第二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8 日至 10 月 25 日,每天 9:00—22:00。网上预 报名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每天 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 )报名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并 提供真实材料,准确填写考生所受奖惩情况, 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 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 受处罚情况。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不按要求报 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 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 后果由考 生本人承担。报名期间, 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 但每位考生只能 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及网上确认
1 .报名期间我校和报考点均要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 名信息后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 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 自行登录“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查询本人学历(学籍) 信息。未 能通过学历(学籍) 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报考点和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 (学籍)核验。 对考生学历(学籍) 信息有疑问的, 我校可要求考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 试。
2.考生报名前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 ,请仔细 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及要求。报名及复试阶段我校均将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 者,将取消报名、考试或复试资格。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注:此考点分设主校 区、同济校区和附属中学考场)的考生在网上确认时应填写学历(学籍) 认证报告编号。在我 校报考点核实其认证报告的真实性后,考生方可进入上传照片页面, 若认证报告真实性审查未 通过,考生不可继续确认。
3. 因全国各省网上确认时间可能不同, 请考生务必特别注意查看所选择报考点以及相应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网上确认时间,以免错过,不能参加考试。
4.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代码 4202)生源范围如下:(1)我校应届本科毕业 ,报考省外 招生单位的考生以及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2)学校在武汉市且报考华 中科技大学 (报考单位代码为 10487)的应届考生。(3)武汉市报考华中科技大学 (报考单位 代码为 10487)的往届考生, 须满足以下要求: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的往届考生, 须提供本人 户口簿原件;长期在武汉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往届考生, 须提供武汉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本人武汉工作单位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且网上确认时不应离职、 社保不应停缴。凡网上确认时 ,因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网上确认不通过的, 本次报名无效, 后 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 役, 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并按要求 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网上确认时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 书》和《退出现役证》。
6.在职考生报名时虽然不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但考生必须与所在单位协调 处理好报考硕士研究生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若出现因考生无法参加考试、学校无法获取相关 材料或调取档案等问题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不能被录取等后果, 由考生自行承担。
7.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 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 录 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初试时间及准考证要求
1.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 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 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 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 请各位考生 妥善保管。
2.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24 日(每天 上午 8:30- 11:30,下午 14:00- 17:00), 考试时间超过 3 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 目【包括 501 艺术设计(6 小时快题)、 502 建筑设计(6 小时快题)、 503 规划设计(6 小时快 题)、 505 工业设计综合(含人机工程学、工业设计方法学、命题设计)、 506 景观规划设计(6 小时快题)】在 12 月 25 日进行(8:30- 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3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科目详见我校各院系招生目录。
4.单独考试、强军计划的考试科目:一单元为 111 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二单元为 204 英语(二),三单元数学科目为 698 单独考试数学,其他自命题科目不作调整。
5.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 理论考试由各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复试
1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校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 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总分不低于一区国家线。各院系根据招生计划和划定分数线等情况, 采 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初试成绩满足报考院系相关专业分数线要求的考生 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不予录取。
2 .复试一般在 3 月下旬进行。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复试工作细则将提前在我校研 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
3. 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 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 在复试前需主动联系报考院系, 并在复试时参加二门与报考 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
5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 役, 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并按要求 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网上确认时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 书》和《退出现役证》。
6.在职考生报名时虽然不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但考生必须与所在单位协调 处理好报考硕士研究生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若出现因考生无法参加考试、学校无法获取相关 材料或调取档案等问题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不能被录取等后果, 由考生自行承担。
7.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 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 录 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初试时间及准考证要求
1.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 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 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 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 请各位考生 妥善保管。
2.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24 日(每天 上午 8:30- 11:30,下午 14:00- 17:00), 考试时间超过 3 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 目【包括 501 艺术设计(6 小时快题)、 502 建筑设计(6 小时快题)、 503 规划设计(6 小时快 题)、 505 工业设计综合(含人机工程学、工业设计方法学、命题设计)、 506 景观规划设计(6 小时快题)】在 12 月 25 日进行(8:30- 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3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科目详见我校各院系招生目录。
4.单独考试、强军计划的考试科目:一单元为 111 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二单元为 204 英语(二),三单元数学科目为 698 单独考试数学,其他自命题科目不作调整。
5.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 理论考试由各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复试
1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校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 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总分不低于一区国家线。各院系根据招生计划和划定分数线等情况, 采 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初试成绩满足报考院系相关专业分数线要求的考生 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不予录取。
2 .复试一般在 3 月下旬进行。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复试工作细则将提前在我校研 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
3. 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 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 在复试前需主动联系报考院系, 并在复试时参加二门与报考 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
4 .加分和照顾政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在复试前向我校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供审核。
5.调剂工作将在复试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接收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 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6 .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在拟录取前须提交定向就业单位的工作证 明或劳动合同供我校审核。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 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校在复试时将要求考生提供 相关材料, 并通过面谈、函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 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 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 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 和本人现实表 现等材料, 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 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 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考生因录取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 行处理 。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调取档案造成不能入学的, 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考生,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或入学报到期间。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 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
第八章 学费、资助、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2024 年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 网及学校财务处网站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实行, 具体内容以我校研 究生院及院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住宿,全日制非定向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第一年校内住宿;后续由各院系和实习实践单位协调解决。除专项计 划外 ,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 择” 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我校及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定向 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就业派 遣。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 平、公正的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 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 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
5.调剂工作将在复试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接收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 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6 .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在拟录取前须提交定向就业单位的工作证 明或劳动合同供我校审核。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 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校在复试时将要求考生提供 相关材料, 并通过面谈、函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 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 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 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 和本人现实表 现等材料, 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 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 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考生因录取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 行处理 。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调取档案造成不能入学的, 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考生,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或入学报到期间。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 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
第八章 学费、资助、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2024 年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 网及学校财务处网站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实行, 具体内容以我校研 究生院及院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住宿,全日制非定向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第一年校内住宿;后续由各院系和实习实践单位协调解决。除专项计 划外 ,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 择” 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我校及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定向 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就业派 遣。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 平、公正的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 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 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
免试生), 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24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不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 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记入考生人事档案, 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
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
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予以公布。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华中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部《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 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 1037 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 在医学教育、科研 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 文件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 领导牵头, 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 策, 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考生和考 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 制订年度研究 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 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 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 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 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 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3 年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硕士 研究生约 7300 名, 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3600 名,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2500 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200 名。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国家专项 (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口支援、联合培养等)将根据有关部委文件另行发布招生简章或计划情况。
第九条 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全日制各学科 (专业)、 类别(领域) 均可接收推荐 免试硕士生。我校 2023 年拟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约 3200 名, 最终人数以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 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条 各院系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拟招生人数 (含拟接收推免生人数)为计划招生数。 因教育部正式下达计划、实际接收推免硕士生或专项计划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各院系学科(专 业) 、类别 (领域) 拟招生人数进行调增或减少。 最终拟考试招生计划以复试前各院系公布的 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制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部《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 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 1037 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 在医学教育、科研 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 文件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 领导牵头, 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 策, 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考生和考 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 制订年度研究 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 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初试考 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 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 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 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 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3 年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收硕士 研究生约 7300 名, 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3600 名,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约 2500 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200 名。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国家专项 (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口支援、联合培养等)将根据有关部委文件另行发布招生简章或计划情况。
第九条 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全日制各学科 (专业)、 类别(领域) 均可接收推荐 免试硕士生。我校 2023 年拟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约 3200 名, 最终人数以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 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条 各院系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拟招生人数 (含拟接收推免生人数)为计划招生数。 因教育部正式下达计划、实际接收推免硕士生或专项计划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各院系学科(专 业) 、类别 (领域) 拟招生人数进行调增或减少。 最终拟考试招生计划以复试前各院系公布的 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章 学习方式及学制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
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 执行相同 的政策和标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 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 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 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仅限单考), 所有 学科 (专业) 学制为 3 年。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依据 不同类别(领域) 和学习方式,学制为 2 年或 3 年。具体学制和拟定学费标准请关注我校研究 生招生信息网公告。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 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 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时)或 2 年以 上的人员, 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 试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含一门外语成绩, 理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 的人员, 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 报考。 我校可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详见招生目录。
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 规定执行。
(一)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 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
第十二条 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仅限单考), 所有 学科 (专业) 学制为 3 年。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依据 不同类别(领域) 和学习方式,学制为 2 年或 3 年。具体学制和拟定学费标准请关注我校研究 生招生信息网公告。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 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 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 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时)或 2 年以 上的人员, 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必须有国家考 试机构或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所报考专业 8 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含一门外语成绩, 理工科还必须含数学成绩) 的人员, 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不能跨专业 报考。 我校可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详见招生目录。
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按下列 规定执行。
(一)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 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
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 自学考试法学类毕业生) , 以及获得法学第 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公共管理硕士[1252]、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 [125601]、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 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第 (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
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经 5 年或 5 年以上,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或已获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1051]/口腔[105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 下列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符合医师资格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生。
3 .符合最新的湖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的要求(注: 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 已纳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的学员, 不得重复申 报) 。
第十五条 我校 2023 年招收单独考试的专业仅包括(1)法学院:法学[0301]各专业方向; (2) 管理学院:经济法学[030107]的国防知识产权方向 。录取类型均为非全日制学术学位, 定向就业。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三条中第 (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 (技术报告) 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 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业务优 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 职人员。
3.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向报考院系提交有关材料以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 口支援计划等) 硕士研究生,须符合国家和教育部的各项招生规定。 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 计划硕士生的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不得 更改。
第十七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 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 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网址:http://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 ,并参加我校各院系 组织的复试,具体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推免生接收办法。已被我校接收的推 免生, 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考生的推免录取资格。其他符合免 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 的人员, 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 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十八条 残疾考生如报考我校, 需考点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 可于报名
(三)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1251]、公共管理硕士[1252]、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 [125601]、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04510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 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第 (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
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经 5 年或 5 年以上, 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或已获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1051]/口腔[105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 下列条件:
1 .符合第十三条中的各项要求。
2 .符合医师资格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生。
3 .符合最新的湖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的要求(注: 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合格证书人员不得报考; 已纳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的学员, 不得重复申 报) 。
第十五条 我校 2023 年招收单独考试的专业仅包括(1)法学院:法学[0301]各专业方向; (2) 管理学院:经济法学[030107]的国防知识产权方向 。录取类型均为非全日制学术学位, 定向就业。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三条中第 (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 (技术报告) 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 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业务优 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 职人员。
3.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向报考院系提交有关材料以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对 口支援计划等) 硕士研究生,须符合国家和教育部的各项招生规定。 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 计划硕士生的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不得 更改。
第十七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 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 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网址:http://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 ,并参加我校各院系 组织的复试,具体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推免生接收办法。已被我校接收的推 免生, 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考生的推免录取资格。其他符合免 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 的人员, 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 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十八条 残疾考生如报考我校, 需考点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 可于报名
阶段与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研招办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六章 报名及网上确认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网报信息和 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1.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2 .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 。
3.其他所有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 关具体要求以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 。
4.选择在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参加初试的考生,须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报考 点(4202) 公告的要求执行; 选择在外地报考点参加初试的考生, 须按照当地报考点的要求执 行。
第二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5 日至 10 月 25 日,每天 9:00—22:00。网上预 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每天 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 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 https://yz.chsi.cn) 报名,严格按照 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准确填写考生所受奖惩情况, 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 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 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 材料。考生因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 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 (含初试和复 试) 或录取的, 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报名期间, 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 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及网上确认
1.报名期间我校和报考点均要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 名信息后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 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 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 查询本人学历(学籍) 信息。 未 能通过学历(学籍) 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报考点和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 (学籍)核验。 对考生学历(学籍) 信息有疑问的, 我校可要求考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 试。
2.考生报名前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 ,请仔细 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及要求。报名及复试阶段我校均将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 者,将取消报名、考试或复试资格。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 (4202) (注:此考点分设主校 区、同济校区和附属中学考场) 的考生在网上确认时应填写学历(学籍) 认证报告编号。我校 报考点将核实其认证报告的真实性后, 考生方可进入上传照片页面, 若认证报告真实性审查未 通过,考生不可继续确认。
3.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报考点要求进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 补办。因全国各省网上确认时间可能不同, 请考生务必特别注意查看所选择报考点以及相应省 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网上确认时间,以免错过,不能参加考试。
4.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代码 4202) 生源范围如下: (1)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报考省外招 生单位的考生以及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 (2) 学校在武汉市且报考华中
第六章 报名及网上确认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网报信息和 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1.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2 .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 。
3.其他所有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 关具体要求以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通知为准) 。
4.选择在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4202)参加初试的考生,须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报考 点(4202) 公告的要求执行; 选择在外地报考点参加初试的考生, 须按照当地报考点的要求执 行。
第二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5 日至 10 月 25 日,每天 9:00—22:00。网上预 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每天 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 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 https://yz.chsi.cn) 报名,严格按照 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准确填写考生所受奖惩情况, 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 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 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 材料。考生因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 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 (含初试和复 试) 或录取的, 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报名期间, 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 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及网上确认
1.报名期间我校和报考点均要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 名信息后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 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 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 查询本人学历(学籍) 信息。 未 能通过学历(学籍) 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报考点和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 (学籍)核验。 对考生学历(学籍) 信息有疑问的, 我校可要求考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 试。
2.考生报名前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 ,请仔细 核对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及要求。报名及复试阶段我校均将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 者,将取消报名、考试或复试资格。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 (4202) (注:此考点分设主校 区、同济校区和附属中学考场) 的考生在网上确认时应填写学历(学籍) 认证报告编号。我校 报考点将核实其认证报告的真实性后, 考生方可进入上传照片页面, 若认证报告真实性审查未 通过,考生不可继续确认。
3.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报考点要求进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 补办。因全国各省网上确认时间可能不同, 请考生务必特别注意查看所选择报考点以及相应省 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网上确认时间,以免错过,不能参加考试。
4.华中科技大学报考点(代码 4202) 生源范围如下: (1)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报考省外招 生单位的考生以及报考武汉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 (2) 学校在武汉市且报考华中
科技大学 (报考单位代码为 10487) 的应届考生。 (3) 武汉市报考华中科技大学 (报考单位代 码为 10487) 的往届考生, 须满足以下要求: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的往届考生, 须提供本人户 口簿原件;长期在武汉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往届考生, 须提供武汉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 件及复印件, 或提供本人武汉工作单位近 3 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且网上确认时不应离职、社 保不应停缴 。凡网上确认时 ,因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网上确认不通过的, 本次报名无效, 后果 由考生本人承担。
5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 役, 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 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网上确认 时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 和 《退出现役证》。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及相关单位规定办 理。
6.在职考生报名时虽然不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但考生必须与所在单位协调 处理好报考硕士研究生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若出现因考生无法参加考试、 学校无法获取相关 材料或调取档案等问题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不能被录取等后果, 由考生自行承担。
7.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 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 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初试时间及准考证要求
1.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 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 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 请各位考生 妥善保管。
2.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12 月 25 日(每天 上午 8:30- 11:30,下午 14:00- 17:00), 考试时间超过 3 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 目【包括 501 艺术设计(6 小时快题)、 502 建筑设计(6 小时快题)、 503 规划设计(6 小时快 题) 、505 工业设计综合(含人机工程学、工业设计方法学、命题设计)、 506 景观规划设计(6 小时快题)】 在 12 月 26 日进行(8:30- 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3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初试科目详见我校各院系招生目录。
4.单独考试、 强军计划的考试科目:一单元为 111 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二单元为 204 英语(二),三单元数学科目为698 单独考试数学,其他自命题科目不作调整。
5.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 理论考试由各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复试
1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校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 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总分不低于一区国家线。各院系根据招生计划和划定分数线等情况, 采 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初试成绩满足报考院系相关专业分数线要求的考生 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不予录取。
2 .复试一般在 3 月下旬进行。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复试工作细则将提前在我校研 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
5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 役, 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 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网上确认 时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 和 《退出现役证》。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及相关单位规定办 理。
6.在职考生报名时虽然不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但考生必须与所在单位协调 处理好报考硕士研究生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若出现因考生无法参加考试、 学校无法获取相关 材料或调取档案等问题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不能被录取等后果, 由考生自行承担。
7.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 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 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初试时间及准考证要求
1.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使用 A4 幅面白纸打印, 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 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 请各位考生 妥善保管。
2.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12 月 25 日(每天 上午 8:30- 11:30,下午 14:00- 17:00), 考试时间超过 3 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 目【包括 501 艺术设计(6 小时快题)、 502 建筑设计(6 小时快题)、 503 规划设计(6 小时快 题) 、505 工业设计综合(含人机工程学、工业设计方法学、命题设计)、 506 景观规划设计(6 小时快题)】 在 12 月 26 日进行(8:30- 14:3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3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初试科目详见我校各院系招生目录。
4.单独考试、 强军计划的考试科目:一单元为 111 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二单元为 204 英语(二),三单元数学科目为698 单独考试数学,其他自命题科目不作调整。
5.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 理论考试由各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复试
1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校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 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总分不低于一区国家线。各院系根据招生计划和划定分数线等情况, 采 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初试成绩满足报考院系相关专业分数线要求的考生 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不予录取。
2 .复试一般在 3 月下旬进行。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复试工作细则将提前在我校研 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
3. 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 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 在复试前需主动联系报考院系, 并在复试时参加二门与报考 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
4.加分和照顾政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必须向我校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供审核。
5.调剂工作将在复试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接收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 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6 .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在拟录取前须提交定向就业单位的工作证 明或劳动合同供我校审核。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 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校在复试时将要求考生提供 相关材料, 并通过面谈、 函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 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 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 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 和本人现实表 现等材料, 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 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 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考生因录取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 行处理 。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调取档案造成不能入学的, 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考生,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或入学报到期间。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 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 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 号) 。
第八章 学费、资助、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2023 年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 网及学校财务处网站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实行, 具体内容以我校研 究生院及院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住宿,全日制非定向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第一年校内住宿;其余由各院系和实习实践单位协调解决。除专项计 划外 ,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 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我校及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定向 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不进行就业派遣。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 平、公正的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 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
4.加分和照顾政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必须向我校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供审核。
5.调剂工作将在复试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接收调剂考生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 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6 .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在拟录取前须提交定向就业单位的工作证 明或劳动合同供我校审核。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 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我校在复试时将要求考生提供 相关材料, 并通过面谈、 函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 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 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 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 和本人现实表 现等材料, 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 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 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考生因录取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 行处理 。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调取档案造成不能入学的, 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考生,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或入学报到期间。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 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 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 号) 。
第八章 学费、资助、住宿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2023 年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详见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 网及学校财务处网站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实行, 具体内容以我校研 究生院及院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内提供住宿,全日制非定向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第一年校内住宿;其余由各院系和实习实践单位协调解决。除专项计 划外 ,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校内住宿。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 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我校及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全日制定向 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不进行就业派遣。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 平、公正的考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 33 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 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
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 免试生), 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23 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不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 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记入考生人事档案, 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 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不提供历年试题及复习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招生政策以《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若国 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予以公布。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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