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录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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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考研复试录取通知 正文
我校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2号)要求,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开展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及录取工作。现制定《沈阳医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复试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复试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坚持科学选拔。遵循并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成长规律和选拔规律,坚持学术标准,确保生源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坚持公正公开。政策规范透明,程序公正公开,结果主动公示,监督机制健全,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考生合法利益。
坚持全面考察。在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考察的基础上,还要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坚持规范管理。施行“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科学规范选拔人才。
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是复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方案和调剂方案,部署和监督检查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复试教师培训工作,政策解读和宣传,信息发布和公开,审核妥存复试材料。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长一般应由教研室主任担任,成员原则上应由工作严谨、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导师及副高职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三、复试资格的确定
我校进入复试分数线执行教育部2021年硕士研究生医学类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四、复试流程
(一)一志愿复试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达到国家分数线的总分及单科分数要求的基础上,即获得相应专业复试资格。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二)调剂复试
学校将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信息(包括复试后仍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接收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调剂复试。
1.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2.调剂复试比例
我校2021年调剂复试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各专业缺额的120%,不超过300%。
3.调剂遴选原则
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4.调剂流程
符合条件的考生均需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具体调剂事宜详见《沈阳医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方案》。
五、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3月20日-4月底。
六、复试方式
我校2021年各专业均采用“研招网远程面试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复试。复试小组专家集中、错时、分批次复试。考生应根据相关说明做好双机位硬件设施和网络的准备和调试,确保顺利完成复试。
七、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并通过平台提交本人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初试准考证、教育部学籍电子信息报告、学生证、本科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或档案馆公章)、在校生证明(加盖教务处或二级学院公章)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学术水平或综合能力的材料。
往届毕业生:身份证、初试准考证、教育部学历电子信息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本科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或档案馆公章)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学术水平或综合能力的材料。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符合执业医师报考条件。如因报考执业医师等客观因素无法提供毕业证及学位证原件的考生,必须打印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且验证码在有效期内,以便审核。
八、复试内容和要求
(一)初复试总成绩构成
我校考生的初复试总成绩原始满分600分;其中初试成绩满分500分,权重系数0.6;复试成绩满分100分,权重系数0.4。
考生初复试总成绩(折合百分制)=初试成绩/5×0.6+复试成绩×0.4。
(二)复试内容
每名考生面试时间约20—30分钟,总分100分,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综合素质及业务知识3部分:
1.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 综合素质(20分)
目的是更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察其综合分析表达能力,考核其医德医风素养,了解其对专业课以外其他知识的掌握情况,考察其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其科研成果,如已发表的文章、论文等;还包括对考生特长、兴趣爱好的了解和其他情况的了解等等。
3. 业务知识考核(80分)
专业知识(40分):着重考察考生对所申请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外国语(20分):含对话和读译,着重考察考生的外语的听说能力以及专业外语水平。
实践技能(20分):由复试小组设计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考生临床思维和科研思维能力。
4. 同等学力加试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面试合格者以网络远程问答方式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单科总分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三)成绩要求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不作量化计分,仅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综合素质及格(分值的60%)方可录取;业务知识考核中各单项成绩均达到及格标准(分值的60%),方可录取。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及初复试总成绩均达到及格标准(分值的60%)方可录取。
九、拟录取
(一)拟录取原则
1.复试合格的第一志愿考生发放拟录取通知,各学科(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待录取后的缺额,由调剂考生补充。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符合录取要求等,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非定向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调取人事档案和组织档案。
4.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无需调取档案。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拟录取流程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复试总成绩排名、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十、体检和政治资格考察
拟录取后,考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完成体检(详细情况见学校研究生院网站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体检报告和《政治资格考察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
十一、入学复查
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的身体状况、报考资格、证明材料和知识水平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存在违纪且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宣传和咨询
学校复试政策和缺额信息将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和更新,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准确解读复试工作方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特别是复试时间、方式、流程等安排,让社会和考生充分知晓,确保考生复试组织工作顺畅有序。
加强考生咨询服务,不向考生收取复试费用。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安排专人受理考生咨询,及时为考生答疑解惑,对考生参加远程复试工作的指导,向考生详细介绍有关软件平台使用办法、复试流程和相关要求等。
十三、应急预案
学校制定《沈阳医学院2021年研究生招生复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预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同学院、不同专业分时、分批开展复试,遵循错时错峰的工作要求,降低工作人员密度,防止聚集。
学校复试应急工作参照《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突发及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十四、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复试全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的投诉、申诉由沈阳医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理。受理投诉和申诉时限为复试期间至复试结束后1周内。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沈阳医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
十五、责任认定与追究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负责,在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责任人,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对在复试工作中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按照学校有关要求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违规考生处理
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本复试录取方案由校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将以国家出台的最新政策为准。
十六、咨询与申诉方式
复试考生接待电话:杨老师、关老师
联系电话:024-62215806
电子邮件:symcxkjs@126.com
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24-62215755
纪委受理考生申诉监督,举报电话:024-62215995
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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